記協認為設騷擾罪將嚴重打擊新聞自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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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時間 2011-12-19 17:06 最後更新時間 2011-12-19 17:06
政府發表纏擾行為諮詢文件,建議將騷擾罪的最高罰則定為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,若有人明知所做的行為對另一人造成騷擾,甚至令人驚恐或困擾,即屬犯法。被控騷擾罪人士,可以用防止或偵查罪行、在合法權限之下所做,或合理行為作為免責,並認為無必要為新聞採訪活動另外提供免責辯護。
記協主席麥燕庭擔心,一旦落實建議,好大機會被濫用,嚴重打擊新聞自由,強調現時有關受採訪滋擾的投訴甚少,被滋擾人士亦可透過報業評議會及私隱專員公署反映不滿,現時並非適當時間訂立騷擾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