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民起動何秀蘭提出口頭質詢,現時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下,在公眾娛樂場所演講或講故事,要向食環署申請牌照,否則可被判監和罰款,質疑條文過時,亦可能被引用來以言入罪,妨礙言論自由。民政事務局長曾德成回應指,有關法例和執法原意,是保障公眾安全,不會妨礙言論自由,自2000年授權食環署,負責發出或取消公眾娛樂場所牌照至今,署方無因在娛樂場所演講,作出過任何檢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