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指林光宇未對公眾造成重大損害判處緩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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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時間 2012-02-27 16:28 最後更新時間 2012-02-27 16:28
前民航處長林光宇在東區裁判法院,被裁定內幕交易罪名成立,判入獄五個月,緩刑兩年,另外罰款五萬元,及支付證監會調查費十萬零七千元。裁判官說,林光宇聲稱飲醉,在開非執董會議前,買入港機股票,但裁判官質疑他飲醉後,仍能由中環自行走到金鐘,並用電腦作複雜操作,認為他並無受酒精影響,而之後開非執董會議,雖然在會上指自己買股是違規,但又無當場提出,而在第二日向公司交代時,又講錯買股時間。裁判官說,林光宇涉及嚴重罪行,會破壞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市場的聲譽,要判阻嚇性刑罰,但考慮到他從事公職多年,又主動捐出股票獲利,並向證監會承認事件,未有對公眾造成重大損害,故判處緩刑。身為港機工程非執行董事的林光宇,涉嫌在前年六月,獲知太古將會收購港機股份後,偷步買入四千股,獲利近八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