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改革委員會提出,放寬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,建議在嚴重罪案審結後,如果有新而又有力的證據、或者審訊過程有人曾經作假證供、或者妨礙司法公正而令法庭作出無罪的裁定,執法機關在取得刑事檢控專員准許後,可以再次調查及檢控原先獲判無罪的被告。法改會建議的改革只適用於嚴重罪行,不適用於只可以在裁判法院進行審訊的罪行;而控方只有一次機會就一宗被控人獲判無罪的案件申請重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