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大常委會通過澳門立法會及特首產生辦法問題的決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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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時間 2012-02-29 20:18 最後更新時間 2012-02-29 20:18
全國人大常委會下午通過,澳門2013年立法會及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問題的決定。根據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及二的規定,維持行政長官由一個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產生,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,由直選、間選及委任議員組成,在不違反基本法附件的前提下,兩個產生辦法,可按基本法第四十七條、六十八條,附件一第七條、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適當修改。澳門政府年初收集到近二千七百份意見書,絕大多數意見都指,有必要修改兩個選舉辦法,維持立法會由直選、間選及委任議員組成,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出,再由中央任命的基本制度。行政長官崔世安及後向全國人大提交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