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三十三歲中大法律系女助理教授,涉嫌觸犯三項盜竊罪的案件,原定早上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,但被告新委任的資深大律師,要求撤回被告上次聆訊時的認罪答辯。裁判官批准,案件排期再審。

辯方大律師指,被告原代表律師在上次聆訊中的口頭求情,指被告一時貪心而犯案,與被告的書面求情指,自己因忙於撰文而犯案不符。法官當時並無要求被告親口確認求情,只是要辯方大律師找被告確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