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退休懲教署人員,去年底泊車期間,被食環署人員指亂拋煙頭而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,他聲稱自己清白,又指自己從來不吸煙,並即日驗尿,向食環署檢控組投訴。食環署申請將案件聆訊,屯門裁判法院今日裁定,被告罪名不成立。裁判官指,吸煙與掉煙頭無必然關係,但食環署人員作供,指當時只看到被告右手垂下,加上觀察角度狹窄,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之下,裁定罪名不成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