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訴庭指港府有權控制入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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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時間 2012-03-28 10:04 最後更新時間 2012-03-28 10:04
外傭居港權案,上訴庭裁定政府上訴得直。書面判詞指,政府一直有權為通常居住權作出定義,例如對外國使館職員及越南船民,都可被界定為非通常在港居住。入境處對外藉家庭傭工,亦有同樣權力。判詞又指,入境管制需要因應政治,經濟及社會環境的改變而改動,政府有權控制入境管制。判詞指,基本法承諾港人生活五十年不變,而入境管制同生活質素有莫大關係。入境條例未有違反基本法。高等法院去年九月,判入境條例不將外傭居港定為通常居港期,違反基本法,意味居港滿七年的外傭可以申請居港權,政府隨即提出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