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訴庭指外傭來港只為滿足對傭工需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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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時間 2012-03-28 10:32 最後更新時間 2012-03-28 10:32
外傭居港權案,上訴庭三位法官一致裁定政府上訴得直。判詞指,政府一直有權為通常居住權作出定義,例如對外國使館職員及越南船民,都可被界定為非通常在港居住。入境處對外籍家庭傭工,亦有同樣權力。判詞又指,入境管制需要因應政治、經濟及社會環境而改動,政府有權控制入境。而社會認為,外傭來港,只有一個目的,就是滿足本港對家庭傭工的需求。判詞指,基本法承諾港人生活五十年不變,而入境管制同生活質素有莫大關係。本港永久居民身份是非常珍貴的地位及權利,普通人都會期望,基本法會慎重決定,何謂通常在港居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