審計署發現破產管理署過去十一年一直有營運盈餘,但沒有下調收費,偏離政府收費政策,其中在06-07年度,收回成本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三十六的高峰,到10-11年度,回落至百分之一百三十六,建議加快檢討收費水平,調整至合理水平。審計署又指,破產管理主任未有積極跟進破產人的違法行為,部份破產人進行賭博、出任公司董事及移走財產,都未有及時調查及諮詢法律意見,以致未能延長破產令或作出檢控,必須加強監察調查工作。破產管理署表示,收回成本的比率已有下調趨勢,新一輪收費檢討剛於本年二月完成,會盡快交待結果,同時會加強督導調查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