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省政協原副主席宋晨光,因非法收受一千二百多萬元財物,在泰安市中級法院裁定受賄罪名成立,判處死刑,緩期兩年執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沒收全部財產。法院指,宋晨光在九八至一零年,擔任多項公職時,多次索取或收受財物,以協助一些公司及個人,取得工程合約,獲得商品銷售代理權,提高房地產開發地積比率,或者升職。由於他坦白交代犯罪事實,退回全部贓款,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