去年六月一名渠務署外判通渠工人,大雨期間被安排在沙井內工作,及後溺斃的案件,涉案的渠務承建商副總管,因串謀妨礙司法公正規定,及沒有按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》規定,採取合理謹慎措施照顧他人,分別被警方及勞工處檢控,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六個月及罰款一千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