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署證實,已撤銷綜援申請人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。署方說,自一零年六月廿一日,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判決後,已停止執行有關規定,當時已發出新聞公報、網頁及單張亦已刪除有關規定。至今年二月中,社署就司法覆核上訴被駁回、署方徵詢法律意見後決定不再提出上訴,認為由於早已停止執行有關規定,撤銷規定的決定,在運作上與之前並無分別。社署指,決定只適用於綜援計劃,不會影響生果金及傷殘津貼等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