賴昌星走私和行賄罪成一審判無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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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時間 2012-05-18 09:50 最後更新時間 2012-05-18 09:50
去年七月從加拿大遣返回國的賴昌星,今早在廈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,走私普通貨物罪和行賄罪罪成,被判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判決指他犯罪數額特別巨大,情節特別嚴重,會依法追繳他違法犯罪所得的財物。廈門法院在四月展開審訊,指賴昌星九一年開始,在香港、廈門等地設立公司,形成走私犯罪集團。又採取多種手段走私香煙、汽車、成品油等貨物,總值二百七十幾億元人民幣,逃稅額達到一百三十九億。同時賄賂六十四名國家工作人員,共三千九百幾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