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院判詞指立法會主席要適當控制會議過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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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時間 2012-05-25 15:30 最後更新時間 2012-05-25 15:30
高等法院法官林文瀚,就不受理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,因應立法會主席曾鈺成終止議席出缺安排條例草案辯論,提出的司法覆核,頒下書面判詞;指出立法會主席有憲法權力及責任主持會議,是議事規則不能否定的,但不代表主席可以毋須理會議事規則,亦非意味主席只是坐在主席位置上聽議員發言,而是要適當控制會議過程。當主席行使權力時,要考慮政治及法律上的後果。若議員不滿主席的裁判,可從政治途徑要求主席承擔責任;法庭只會考慮主席的法定權力。
梁國雄表示,未決定是否上訴,但訟費是考慮之一。他重申,提出司法覆核因事件牽涉公眾利益,認為自己不應負責訟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