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駐守旺角警署的高級警員,多次私自收起市民交到報案室的財物,早前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十二項盜竊罪名成立,判監十五個月。法官斥責被告身為警務人員,知法犯法,令警隊蒙羞,亦破壞市民對警隊的信任,即使判刑將令被告失去長俸,都必須判即時監禁。四十五歲的被告吳兆輝, 在09至10年間,處理市民交到報案室物件時偷取部分現金,每次盜取60至1,200元。直至前年八月,被上司發現電腦紀錄與市民報案時所填金額不符,揭發案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