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今早駁回,武漢建設銀行去年爆炸案三名被告的上訴,維持一審判決,主犯王海劍被判死刑,同案兩名被告王偉、王安安,分別判入獄十年及六年。法院認為,原審判決證據確鑿、量刑適當。案發去年十二月一日,當銀行職員準備把錢箱送上解款車時,王海劍利用遙控裝置,引爆預先安裝的爆炸物,然後駕駛電單車逃離現場。爆炸造成兩人死亡,十五人受傷,財產損失十多萬元。法院認為,雖然王偉、王安安無參與犯案,但兩人並無制止罪案發生。三人前年預謀通過爆炸方式,搶劫銀行解款車,並確定分工。王偉及王安安後來因害怕受處罰等原因,無參與犯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