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會三讀通過入境修訂條例草案,訂明酷刑聲請的審核制度,聲請人須於廿八日向入境處,提交酷刑聲請表格,如果不服入境處的決定,則須於十四日內提出上訴。當局會成立由具法律專業背景人士組成的委員會,處理有關上訴。如果聲請人在審核過程中作出虛假失實陳述,即屬犯罪。保安局局長黎棟國表示,現時本港正有五千七百人等候酷刑聲請的審核,由08年至今只有一宗聲請獲確立,證明現時制度仍有被濫用空間,提出的草案可確保聲請獲得公平審核,同時防止制度被濫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