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會三讀通過建築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,屋宇署人員日後巡查劏房時,如果業主不合作,可以向法庭申請手令,破門入屋檢查及執法。政府亦採納了議員意見,加入兩項條款,包括只有在單位嚴重僭建、或影響到單位的結構穩定、公眾衞生或消防安全時,屋宇署人員才可以向法庭申請手令。另外,法例亦訂明,業主如果不遵從清拆令,屋宇署會對工程徵收附加費;如果有人拒絕分擔業主立案法團清拆僭建的費用,亦會被懲處;條例同時引入招牌監管制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