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四十七歲酒樓侍應,協助坐輪椅茶客上落樓梯時扭傷,導致身體永久受損,其後被解僱。他入稟區域法院,指資方殘疾歧視,要求索償,獲判勝訴,可獲十萬元賠償,並兼得訟費。法官指,原訴人因工受傷,雖然他在酒樓繁忙時間請病假,但僱主從來無向他發出警告信,反而原訴人在受傷前一個月獲加薪,不相信僱主是因為他表現不佳而解僱他,裁定僱主違反殘疾歧視條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