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招請少女賣淫及發生性行為判囚四十個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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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時間 2012-08-30 10:22 最後更新時間 2012-08-30 10:22
一名有多次案底的男子在網上登廣告招請少女賣淫,並與未成年少女非法進行性行為,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四十個月。法官指,雖然被告與案中其中一名應徵工作的十四歲女事主,是自願發生性行為,但被告多次利用同樣手法犯案,所以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。法官又指,女事主入世未深,斥責被告利用女事主的弱點將她荼毒,而且他在網上招請人賣淫,增加年輕人受害機會,而他的目的,其實是想侵犯應徵的人。
案情指, 三十二歲被告陳永霑,過去十年曾多次因引誘少女賣淫,和性侵犯未成年女網友而被判監,出獄不足半年,去年九月又再犯案,先後有三名十四至十六歲中學女生,被誘到時鐘酒店應徵,最終被迫發生性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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