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名懲教署人員,零九年看守囚犯時使用武力,導致囚犯死亡,在區域法院被判「嚴重傷害他人身體」罪名成立,法官指案情嚴重,三人有可能面對監禁,將案件押後到下月十四日宣判,等候被告的背景報告。懲教署發言人回應指,死因裁判庭會在十月五日進行死因研訊,現階段不宜評論。發言人又指,職員如果因刑事罪行而被法庭判處罪名成立,署方會按照既定機制處理,在研究判詞後,採取跟進行動。

案中死者是三十三歲台灣男子,涉嫌在香港干犯電話詐騙,零九年於荔枝角收押所,關押四日後死亡,他身上有117處瘀傷,其中頭部及臀部都有新傷,證據亦指囚犯並無自殘。法官認為,三名被告曾經制服死者,最有可能導致死者受傷,並指被告,包括一名高級懲教主任,過份使用武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