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「精神衛生法」,首度明確規定,保護精神病患者的權益,訂明任何組織及個人,不得歧視、侮辱及虐待精神病人,亦不能非法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。為防止強制收治,「被精神病」的現象發生,法例訂明應由精神科執業醫師,按照程序監定患者,住院治療亦要實行自願原則,不得違背本人意志,進行精神病檢查。全國人大常委會自八五年開始,醞釀制定這項法律,經過二十七年,終於通過。紐約的人權觀察表示歡迎,認為有助公民社會監察及改善內地對精神衛生的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