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線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及前助手叢培崑,被控貪污案,去年九月在區域法院獲判無罪後,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法律觀點錯誤,提出上訴,在高等法院上訴庭開審。控方律政司指原審法官認為,陳志雲主持奧海城倒數活動「志雲飯局」收受利益時,身份是名人,並非無線代理人,故不構成罪名。不過,控方認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,只要證明被告行為影響主事人業務,已可入罪;又指陳志雲不可以假設無線一定會批准他出席活動為由,所以無申報作為辯解,所以應該改判罪名成立,並立即判刑。陳志雲一方律師,同意控方指入罪與否,毋須視乎陳志雲當時身份,但應考慮他當時心態,有否意圖影響無線業務,認為原審法官,指陳志雲當時以名人身份做節目,心態上無意圖影響無線,陳志雲無罪的判決並無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