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律師公會指沒理據改變本港法官委任機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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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時間 2012-11-09 20:20 最後更新時間 2012-11-09 20:20
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,回應近日有意見提出,本港所有法官都應擁有中國國籍,或應為香港永久性居民,甚至兩者俱全,方可勝任。公會認為建議不符合中英聯合聲明,而基本法已明確規定,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,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,參加審判;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,應根據本人的司法及專業才能選用,並可從其他沿用普通法的地區委聘。大律師公會認為,有關安排對維持及延續普通法在香港施行,尤其重要,而香港回歸涉及獨特的歷史背景及因素,有關法官的國籍、居留權及終審法院法官組成的安排,是在這些獨特因素的前提下,以開明的方式作出謹慎及詳盡的諮詢,經深思熟慮後所制定的方案,因此沒有任何理據,亦無需要改變特區行之有效的法官委任機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