審計報告批評衛生署,對私家醫院的規管,包括巡查後即使發現部分嚴重違規情況,但並無發出任何勸喻或警告信,報告指,現時要私家醫院呈報嚴重醫療事故系統,缺乏法律效力,只屬於自願性質,可能會出現少報。審計報告又說,現時規管私家醫院條例,四十六年來無大規模修訂,已經不合時宜。報告又指,在私家醫院批地條款,並無監察醫院,有否提供免費病床以及如何利用盈餘及利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