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三十一歲前直銷代理,為多間銀行推廣信用卡時,使用多名客戶的個人資料申請信用卡,以申請貸款及購物,涉及十七萬二千元,被控欺詐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等多項罪名,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四年半。法官斥責被告,用盡所有機會,以直銷代理身份謀取個人利益,原定判監六年半,考慮到被告認罪,因此減刑。案情指,被告陳天樂在零五年,利用他人資料向信貸公司申請一萬元貸款獲批。他又在零九年,以四名客戶的資料,向多間銀行申請多張信用卡,並以獲發的信用卡購買手提電話、筆記簿型電腦、超級市場禮券,光顧卡啦OK、酒廊、桑拿浴室,及申請手提電話服務。被告去年五月,因未有到區域法院受審而被通緝,今年九月被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