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內地男子早前在高等法院承認三項洗黑錢罪名,涉及款項高達三億五千萬元,今早被判入獄四年。二十七歲被告李泳濼,以簽證形式來港做工,在零六年六月至一零年九月期間,先後開設三個銀行戶口,在四年間共有三億五千萬元存入這三個戶口,有關款項在短時間內,分一千八百多次存入,及八百多次提走。被告開戶口時,分別向銀行報稱任職售貨員、經理及自僱人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