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內地男子早前在高等法院承認三項洗黑錢罪名,涉及款項高達三億五千萬元,今早被判監四年。法官說,被告聲稱在本港的貿易公司從事銷售工作,不過他處理的三個銀行戶口和業務無關,也沒有向稅務局報稅及交稅,法官認為被告明知戶口處理的是黑錢,並且多次犯案,涉及金額不少。法官又說,從被告律師呈交的精神醫療報告,認為被告的焦慮及失眠情況並不嚴重,個人因素並非減刑理由,所以要判他入獄。二十七歲被告李泳濼,以簽證形式來港做工,在零六年六月至一零年九月期間,先後開設三個銀行戶口,四年間共有三億五千萬元存入這三個戶口,款項在短時間內,分一千八百多次存入,及八百多次提走。被告開戶口時,分別向銀行報稱任職售貨員、經理及自僱人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