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三十八歲銀行客戶經理,偽冒客戶簽名,將個人投資風險承受分析表格副本交給銀行,以獲准購買結構性投資產品,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虛假文書副本罪名成立,判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。警方零九年四月接獲女銀行客戶報案,指懷疑被人偽冒簽名。調查後在今年三月拘捕被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