證監會經過諮詢後,維持早前加強監管保薦人的建議,明年十月一日或以後遞交的上市申請,若出現招股文件有失實陳述,上市公司保薦人將須負上刑事責任。當局會修訂現行的公司條例,將保薦人納入監管範圍,令違規的保薦人,最高會被監禁三年及罰款七十萬元。證監會認為,現行的公司條例罰則,對監管保薦人未必有足夠的阻嚇性,建議日後檢討招股章程制度時,或考慮再調高對保薦人干犯刑事的罰則。在新條例下,保薦人須確保上市公司所提供,來自會計師或估值師等專家報告,資料須可靠,保薦人亦可尋求其他人士核對資料。準備上市的企業,需要在遞交上市申請的最少兩個月前,聘請保薦人,讓其充份了解公司業務。若果保薦人終止職務,亦要向證監會解釋原因。今次的諮詢,證監會共收到七十份書面回應,主要來自保薦人公司、投資銀行、退休基金公司,律師及會計師等專業人士。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,加強監管保薦人,可減低投資者與公司首次招股的風險,相信改革可鞏固市場信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