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薦人須負刑責歐達禮指明年或研加重罰則
本地, 財經
發佈時間 2012-12-12 18:42 最後更新時間 2012-12-12 18:42
證監會經過諮詢後,維持早前加強監管保薦人的建議,明年十月一日或以後遞交的上市申請,若出現招股文件有失實陳述,上市公司保薦人將須負上刑事責任,最高會被監禁三年及罰款七十萬元。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,希望盡快完成相關的法例修訂,相信明年市場有足夠時間準備,又指明年檢討招股章程制度時,或考慮調高罰則,以加強阻嚇力。他又指,不擔心加強監管,會削弱企業來港上市的意欲,認為措施有助確保市場質素,又相信上市成本不會因而大增。港交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認為,修訂可改善現有保薦人監管架構,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