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等法院再就龔如心的遺產展開聆訊,入稟的律政司,要求法庭解釋龔如心零二年遺囑。律政司代表律師指,遺囑的第二至四段,多次用到「必須」的字眼指示慈善基金在她死後的工作,都顯示慈善基金,只是遺產的信託人,負責執行龔如心在遺囑中指示,而不是可以繼承八百幾億遺產的受益人。第三段指示基金董事會履行作為華懋集團股東的責任。如果基金可以繼承遺產,董事會就可以自由控制遺產,這一段的遺囑就完全無意思。倘若遺囑的指示只是龔如心的意願,沒有約束力,則不符合龔如心一向親力親為的性格。代表律師又指出,如果法庭裁定基金可以繼承遺產,亦都應該限制遺產用途只可以限於慈善,基金董事會要改變用途,都要向法庭申請。整個聆訊預計需時三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