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江西省副秘書長吳志明,受賄四千七百萬元,在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,一審判處死刑,緩刑兩年,沒收全部個人財產,終身剝奪政治權利。法院查明吳志明在零二至一一年,先後任職區長、區委書記、政法委書記等職位時,利用職務,非法索取或收取財物,為他人謀取利益,考慮到吳志明認罪,以及提供其他案件的線索,所以輕判,所有涉案財物已追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