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勞動合同法,規定勞務派遣工人不能作主要員工渠道,只可作補充,用在臨時、輔助或替代性工作崗位,並明確說明臨時、輔助及替代的定義,以保障員工同工同酬,法例又加大勞務派遣的限制及違法處罰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承認,法例操作有一定難度,因此規定勞務派遣用工數量的比例,任何企業都不能隨意擴大。所謂的勞務派遣,是指勞動人員與勞務單位簽訂合同,而實際上為其他企業工作,目的是為了降低用工成本及便於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