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正就修訂商品說明條例的執法指引,諮詢公眾。指引列明,執法機關接獲消費者投訴後,一般需要取得詳盡的資料,才能夠立案作深入調查。聯合國消費者保障國際顧問專家小組主席劉燕卿說,消費者要保障自己,首先要保留單據,證明自己曾經光顧某個商戶,而單據上必須列明買了什麼貨品或服務、價格、交易日期以及商戶名稱。但有很多市民都表示,沒有好好保留單據的習慣。律師梁永鏗認為,單據只能證明有交易存在,但要證明商戶利用不良營商手法,需要依賴投訴人片面證供,擔心容易證據不足,除非有大量消費者被同一手法蒙騙,才能增加指控成功的機會。負責執法的海關強調,即使無單據證明,海關亦可透過其他人證物證搜證,亦會放蛇。諮詢期至明年一月十七日,預計四月正式生效。對於業界建議將諮詢期延長,海關指會考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