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男子,上月底在遊行中,打傷電視台攝影師,在東區裁判法院,被判罰款千五元及賠償一千元。六十歲被告認罪,表示犯案是一時衝動,裁判官指,被告的行為影響到和平示威,法庭有責任維護記者的採訪權,不受暴力傷害,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初犯,判罰款和賠償事主。案發在上月三十日,愛護香港力量發起支持行政長官梁振英遊行,在維園出發前,now新聞台一名攝影師及一名記者被人推撞,其中攝影師被人打中後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