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訴專員公署調查一宗個案,一對領取綜援的長者夫婦,前年六月獲子女出資購入租住的單位,社署視為入息,停止向夫婦發放一個月綜援。公署表示,社署將老弱傷殘人士的自住物業訂為可轄免資產,但又同時規定,親友資助買樓款項計算為入息,本質上有矛盾,社署亦無彈性執行規定,增加受助人生活負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