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訴專員公署調查一宗個案,一對領取綜援的長者夫婦,前年六月獲子女出資購入租住的單位,社署視為入息,停止向夫婦發放一個月綜援。公署表示,社署將老弱傷殘人士的自住物業訂為可轄免資產,但又同時規定,親友資助買樓款項計算為入息,本質上有矛盾,社署亦無彈性執行規定,增加受助人生活負擔。社署表示,會按需要檢視綜援制度的相關規定。在綜援計劃下,購置物業並非基本生活需要,假如容許綜援受助人選擇將家人和親友提供的金錢,用於自住物業,而非先應付其生活上的基本需要,有違綜援計劃作為最後安全網的目的。社署重申,在審批綜援時,會了解每宗個案的情況,確保為每個有經濟困難的家庭提供適當的援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