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丫島撞船事故調查委員會,第十七日聆訊,海事處高級驗船督察馮偉文表示,當年海事處批出港燈船南丫四號的許可證前,最少進行三次驗船,最後一次的紀錄顯示檢驗是「不滿意」,船隻部分地方仍須跟進,海事處之後發出一個為期三個月的短期許可證,在造船的財利船廠補交資料後,再發出長期許可證。另外,南丫四號的圖則顯示,舵房和油箱房之間,應該有一道「水密門」,但結果沒有安裝,負責批核南丫四號圖則的海事處退休首席驗船主任黃志堅說,財利船廠當年並無通知海事處,但他解釋船廠是可以隨時改動,即使不按圖則造船,只要改動不影響船隻安全,海事處不一定不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