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,新成立的金融發展局,是屬於防止賄賂條例所訂明的公共機構,並受條例監管和約束。局方表示,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各類委員會和機構,不論是否有酬勞,都是屬於條例之下訂明的公共機構,因此金融發展局的僱員和成員,亦是條例訂明的公職人員,同樣受監管和約束。不過,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委員涂謹申指,當局援引的相關條文,泛指無法定地位的委員會,認為將金融發展局,加入防賄條例中,受監管公共機構的名單,將會更為清晰,否則金融發展局的問責性及透明度成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