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指,行政長官梁振英向信報發出律師信,但根據英國九三年的案例,政府官員無權提出誹謗訴訟。上議院法院的判詞指,在普通法,作為政府或代表政府的官員,無權提出誹謗訴訟,否則容易扼殺言論自由,及扼殺公眾對政府的監察。陳文敏認為,梁振英應收回律師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