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官斥責放火燒狗被告殘忍滅絕人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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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時間 2013-02-14 11:46 最後更新時間 2013-02-14 11:46
三十歲的電腦技術員莫仲霆,去年九月,途經屯門麒麟圍一幢村屋外空地時,疑不滿一隻有人飼養的狗吠聲過大,縱火焚燒狗隻,導致狗隻嚴重燒傷,最終要人道毀滅,在屯門裁判法院,判處監禁八個月。裁判官判刑時表示,被告將天拿水直接潑向狗隻全身,再放火燒狗隻,是極之殘忍和滅絕人性的行為,是他過去二十年,處理最殘酷和最壞的案件,斥責被告不尊重生命。裁判官又說,被告的居所和狗隻身處的地方相距一百四十米,被告又住在十五樓,認為被告指感到受騷擾只是主觀感覺;加上近期較多虐待動物的個案,必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,考慮到被告認罪、有悔意、以及事後都想補救,扣減七個月刑期,判監禁八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