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方在下月十一日起,試行隨身攝錄機計劃,派發五十部放置在胸口的攝錄機,供新界北和西九龍總區的衝鋒隊,以及港島總區機動部隊試用,以用於對抗場面,以及其他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。警方指,在零六年起已經開始使用手提攝錄機取證,而新款的攝錄機體積小,更加方便。警方說,會盡可能在開始攝錄前,通知市民,但在混亂的衝突當中,警員未必能夠即時通知,在這種情況下,警方會在開始攝影之後盡快通知被取證的市民。而警員在使用攝錄機時,亦要遵守個人私隱條例。在保存影片的期限上,假如警方認為片段沒有調查或舉證的作用,就會在三十一日後銷毀。市民如刻意阻擋鏡頭,有可能會被控阻差辦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