終審法院今日開始聆訊外傭居港權上訴案,代表外傭的大律師表示,基本法廿四條對非中國籍人士享有居港權有清晰定義,只要是自願、合法及通常居港滿七年,就可以有居港權,在港工作的外傭符合相關資格,入境條例以外傭留港工作時間,不屬「通常居港」,是不合理的限制。代表政府的大律師就表示,明日會提出申請,希望終審法院考慮提請人大常委,澄清九九年釋法的適用範圍。一名在04年出生的雙非女童,要求申請加入聆訊,但被終審法院拒絕。協助女童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說,尊重法院決定,但感到失望,代表律師已呈交書面陳述,希望終審法院全面考慮有關問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