終審法院今日開始聆訊外傭居港權上訴案,代表外傭的大律師表示,基本法廿四條已就居港權有清晰定義,非中國籍人士持有效證件合法來港,只要是自願及通常居港滿七年,就可以有居港權,除此外無施加額外限制,在港工作的外傭符合相關資格,其他本地法例及執法構關,包括入境條例,都不應對居港權設立額外限制,否則就是抵觸基本法。代表政府的大律師就表示,明日會提出申請,希望終審法院考慮提請人大常委,澄清九九年釋法的適用範圍。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就表示,基本法只為本地法律提供框架,要靠相應的本地法例落實執行細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