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傭居港權終審案件第二日審理。代表政府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指,目前就九九年釋法有否包括九六年特區籌委會的相關文件,以及是否已經涵蓋廿四條的兩點有爭議,如果法院認為有需要,可以要求人大常委澄清。他又重申外傭是特殊組群,在入境時己受特定合約條款限制,只是來港做傭工,及有特定居所,並沒有居留權,與其他來港工作或生活人士不同。代表外傭的律師早前就強調,如果只按社會觀感去決定通常居港的定義,會十分危險,外傭是符合基本法上「居留」的定義,而憲法並沒有賦予本地法律或機構,將外傭整個階層剔除的權力,認為做法違憲及不公平。他指,九九年人大常委會釋法條款,只針對中國公民部分,條文與今次案件無關,認為法庭有權自行決定,是否按基本法158條,提請人大釋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