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四十九歲男輔警,出租單位作色情場所用途,在區域法院被判監十五個月,充公超過八十七萬元所獲租金。同案另外五人包括「馬伕」串謀經營色情場所,判囚一至三年。法官判刑時,引用上訴法庭的判案書,指警務人員受命維護法紀,若他們觸犯法律,應判處阻嚇性刑罰,以維持公眾的信心及阻止他人步其後塵。案情指,身為輔警的被告及三十九歲女友,在零九年初至一一年底,將觀塘樂昌樓的分租單位,租給案中一名六十歲被告作為色情場所;一一年三月至十月期間,又出租荃灣德華樓一個分租單位,給多名妓女作賣淫之用。他早前承認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,他的女友將於下月九日判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