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政總署否認,「港人港地」措施有漏洞,讓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透過信託方式持有單位。署方指,已設有機制防範及處理。兩幅啟德用地的契約會指明,從批地文件日期起計三十年內,包括發展商及其後每名業主,在轉讓單位前,必須事先取得地政總署署長的書面同意,而買方必須以本人的名義購買及實益擁有人,並要作出法定聲明,及向土地註冊處註冊。如買方違反要求,在法定聲明作虛假陳述,需承擔後果,可被判監兩年及罰款,有關住宅單位亦會被收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