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委員會發表新指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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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時間 2013-03-25 13:46 最後更新時間 2013-03-25 13:46
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委員會,就委任代表出席業主立案法團大會,以及按業主要求召開大會的做法,發出新指引。為了方便業主有更充裕時間,查核代表出席大會的人士,指引提議大廈的管理委員會秘書,在會議舉行前至少24小時,至會議之後七天,在大廈顯眼處展示委任代表出席大會的業主,持有單位的資料,而並非只是按條例要求,在會上顯示有關資料。針對有投訴指,有管委會主席,在業主大會中加入大量議題,使會議時間長得不合理,而業主希望討論的項目就獲編配極短時間,指引提議管委會主席,需將業主提出的討論項目,列為議程優先項目。檢討委員會主席鍾沛林說,希望指引幫助各方面了解條例規定,他們下一步將研究涉及複雜法律問題的大廈管理事宜。